广西南宁市五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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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治区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连日来,大量群众前往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咨询和缴费,为更好宣传和落实政策,帮助基层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南宁市社保部门昨日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明确五类人员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五类人员可补缴

昨日,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所长刘德宁通过具体的例子,向市民解读哪5类人员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

(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例:张女士,今年49岁,1980年1月起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固定工,1987年12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自谋职业,年轻时因忙于生计,对养老问题不太关注。

刘德宁:像张女士这种情况,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从1988年1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按规定继续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即1980年1月至1987年12月)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例:赵先生,今年58岁,1994年1月起与一家私营企业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两年后企业于1996年1月因经营不善关门,赵先生一直在自谋职业,替个体老板打零工,无固定工作单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刘德宁:按现行的新政策,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现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带上原与私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所业务办事大厅办理即可。办理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1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继续缴纳两年的养老保险费,便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了。

(三)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例:刘女士1952年10月出生,1975年1月参加工作,原系国家干部,在一家全额拨款事业的事业单位工作至1990年12月。1991年1月辞职后从事个体经营,1999年1月按个体劳动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刘德宁:多年来,刘女士一直为199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问题反复地要求政府予以解决。现在,桂政发[2006]54号文的有关规定,让刘女士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办理了一次性补缴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8年的养老保险费,刘女士到2007年10月年满55周岁时,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四)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例:王女士,今年53岁,其1990年1月至1991年12月在一国有企业做临时工,企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992年1月企业不再继续聘用她,个人自谋职业,一直间断没有缴费。

刘德宁:桂政发[2006]54号文对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明确了可由本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可终身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五)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从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补缴保费的限定

记者获悉,对补缴人员的年龄进行了规定,需是具有本市户口,2006年12月18日(含18日)之后,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符合年龄限定的5类人员,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记个人账户。补缴之后按规定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政策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我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个体人员缴费标准

据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如若按以上方式缴纳有困难的,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以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交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0%、70%、60%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1月1日起,将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选定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并按其实际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算计入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差额部分,应在本人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同时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一年定期利率,采用复利方式计收利息,并按规定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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