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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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征收,征收的职业年金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按月将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中的职业年金全部归集到全省职业年金归集户,按照职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我省新《办法》规定,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基数申报

每年年初参保单位应向省级经办机构申报本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事项;无变动的可不申报。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新参加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缴费工资总额。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省级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我省规定,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江苏的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 缴费系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其中含视同年 限,不含折算年限,不足一年换算成年,并保留四位小数 ) ×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 发月数。比如,王女士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71007.66÷170 = 417.69

3、过渡性养老金 =(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 +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 ) ÷120。

这里假设王女士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均上涨 10%, 养老保险利率保持不变, 并不考虑养老金调整因素, 以及社保利率对个人账户养 老金的影响,则延迟 1年和 5年退休,养老金分别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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