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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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为做好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责任,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人员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各事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五)以促进公益服务水平提高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其他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为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未列入实施范围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作统筹考虑,妥善处理。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对资金来源不稳定或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予以取消。对合法、合规并且资金来源稳定的项目统一归并纳入规范后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会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机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以下简称当地基准线)。
(二)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单位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单位公益目标的绩效完成情况。提供公益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未达到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单位,要适当核减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各单位现执行的可纳入规范部分的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与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人均基本工资额度之和,低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的,其绩效工资水平可根据差距大小和财力状况一步到位或分步达到基准线(差距在3600元以内的,原则上一步到位)。高于基准线的,在不影响单位事业发展和队伍稳定的条件下,允许各地采取限制最高标准等办法予以适当保留,其中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单位的限高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全额预算单位。今后,各地要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按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建立和完善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控办法。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按70%掌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应予以扣减。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相同职务层次人员一般执行同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参考本级政府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相应工资系数关系和标准统一制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鼓励技术服务型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技术服务。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指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各单位按规定对引进的个别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报酬以及经各级党委、政府同意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发放的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得另行发放。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当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与当地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并参考本级政府所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相应系数关系统一制定,原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归并纳入退休人员补贴。具体发放的标准和办法是:退休人员原津贴补贴标准低于当地退休人员统一补贴标准的,如本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到了当地基准线的,则按当地退休人员统一标准执行;如本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基准线的,允许分步达到当地退休人员统一标准,但退休人员补贴与当地统一标准的差距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基准线的差距比例。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类型和现工资经费渠道,分别由同级财政和本单位负担。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规定。
对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在基准线以内的部分经费负担,应根据其经营服务收入能力、现有津贴补贴水平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财政保障办法。
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高出当地基准线部分所需经费,除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单位由财政酌情补助外,其余单位均自行负担。
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高出当地政府退休人员统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财政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鼓励其他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工资发放。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五)省直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由单位发放。市县两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的工资发放问题,由各地在确保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且不突破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自行决定。
八、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部门监督、人事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察等各项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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