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台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台州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台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合并
将在台州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合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精神,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保障制度。统一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全市统一执行。
(二)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三)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合并实施后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执行浙江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并根据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规定。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六)统一全市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不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限额标准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积极探索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统一和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经费仍按工资渠道列支。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不享受生育津贴。
(七)统一其它相关政策。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市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稽核监管、补缴办法、支付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政策参照台州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确保制度可持续。
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实际,保障基本权益。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周密组织实施,并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确保2019年底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落实。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宣传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率,为顺利推进我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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