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和流程及待遇
2017年海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和流程及待遇
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新政的特别规定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职工生育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的计算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
也就是说,职工于2017年1月1日后生育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而且所在用人单位已为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若是此前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仍按原政策执行,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调整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为:
1、门诊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400元;
2、住院人工流产术1500元;
3、住院引产2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3000元;
5、手术助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3500元;
6、剖宫产5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50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调整为:
1、放置节育环400元;
2、取出节育环40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0元;
4、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
5、皮下埋植剂放置术500元;
6、皮下埋植剂取出术500元;
7、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8、输卵管吻合术5000元;
9、输精管结扎术800元;
10、输精管吻合术4000元。
参保职工施行本款第(一)项手术时,同时施行本款第(二)项手术的,其第(二)项手术费用按标准的50%予以补偿。
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浙人社发〔2015〕97号、嘉人社〔2015〕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自1月1日起,将海宁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