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陪产假天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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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产假新规定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二孩不用办理准生证,女方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可再享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二孩无须办准生证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杨敬介绍,《条例》2002年9月3日公布施行,2007年和分别作出过修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后,为适应新形势,浙江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及时修改。”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修改主要围绕在当前亟须解决的再生育条件、奖励保障等问题进行。

对比之前版本,《条例》最大的改变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等规定。

条例同时规定,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的相关专家表示,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只须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承诺书,即可去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均无需办理准生证。

“一家三宝”也可以实现

失独家庭可按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不只可以生“二孩”,在某些情况下一家也可以拥有三个孩子。

《条例》规定,符合一些特定情况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比如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再比如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也可以再生一胎。

不过,这些情况都需要省卫生和计生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条例》也关注到了“失独”家庭,规定因子女死亡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自主安排。

杨敬说,关于生育调节中有一条需要注意,就是依法收养的,并不影响家庭按照规定生育,但“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再生育”。

产假可以再多休30天

未婚生育半年后仍不结婚的要挨罚

自从国版计生条例实施,关于产假的猜测就有很多,浙江将如何执行呢?《条例》规定,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妇,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的优惠奖励。

不仅是女方,男方也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这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修改前的条例曾对晚婚晚育进行的奖励和照顾被删除了。

如果小夫妻表示,只有一个孩子挺好,不再生育第二胎了,奖励怎么办?杨敬解释,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过申请,仍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不过,如果“超生”了还是要狠罚的。违反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2倍至4倍征收。杭州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632元,如果不符合规定,多生了一个,那么按照最高标准4倍罚款,就要罚178528元,夫妻双方都要罚,也就是357056元。

条例对未婚生育行为的处理也有了更细的政策。对于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6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0.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胎的,按照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1.5倍至2.5倍征收。

延伸阅读:浙江省婚假新规定

浙江:婚假3天

2016浙江婚假出了新的规定,原来的晚婚假12天取消,婚假只剩3天,具体请看新高考网小编收集的资料!

自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9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正式出台。这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婚假达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产假有158天,广西和宁夏男性的陪产假延长到25天。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以下福利: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还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下面是修改之前的浙江省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浙江省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浙江省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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