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管理条例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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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统一为13天;符合政策生育的,女方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在3月31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表决通过。4月1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全面解读。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全面解读

婚假13天女方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条例修正案》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也就是说,本次贵州省计生条例修订后,婚假仍为13天。

产假方面,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一共158天。

除此之外,可以发现,草案还就男方护理假进行了明确。规定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7天增加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再婚夫妇可有3个娃

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条例修正案》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把原计生条例中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同时,考虑到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情况,《条例修正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五种情形:(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籍地不同规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

此外,《条例修正案》还明确:夫妻一方户籍地与贵州省之间关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可在符合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二孩以内生育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条例修正案》明确,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登记所需材料简化为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这一调整,更加便民利民,也充分保障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权利。

不过,对于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条件再生育的,还是需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证》。

贵州省卫计委主任王忠答记者问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1.问:1月1日至《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登记结婚或者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

《条例》中规定的婚假、生育假都属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1月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在3天基础上增加10天,共享受婚假13天;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或者再生育的,女方产假在98天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共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问:修正前的计生条例对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及优惠政策。请问,随着修正案的通过,这些奖励及优惠政策将发生什么变化?如何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条例修正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3.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还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公布实施后,全省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前按照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4.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孕产妇和出生婴儿数量将会有所增加,请问我省妇幼健康资源是否能满足需要,有哪些应对举措?

近年来,我省妇幼健康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和高危孕产妇比例增加,出生人口增加,妇幼健康相关服务需求将逐步增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工作,积极部署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一是“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加强妇幼健康机构建设,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短缺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二是加强孕产妇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畅通绿色通道,力争到2017年建立3-4个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每个市州、每个县域内至少建立1个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确保母婴安全。三是实施生育健康全程服务,围绕0-6岁儿童期、青春期与育龄期、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建立完整的服务体系和工作流程,开展生命周期生育健康服务。四是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开展高龄夫妇生育能力评估和不孕不育等相关病症诊治,对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为办理了生育登记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免费服务事项。

焦点

婚产假包含周末节假日

在婚假时间上,新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而此前,我省婚假最长13天,但只有晚婚的人可享受。按照新条例规定,如今晚婚假取消后,所有结婚的人均可享受13天婚假。

针对女方产假,此前贵州省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节育手术的,最长可享受产假188天。从今年1月1日起,贵州与全国同步实施全面二孩后,新条例规定,今后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只要是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都可以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158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而在男方陪产假方面,此前我省规定男方陪产假为7天。新条例规定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同时,享受以上规定假期的同时,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级、晋职和提薪。

值得提醒的是,上述假期中的“天”,指的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也就是说,13天的婚假、158天产假和15天的陪护假中,都包括周六周日以及其它法定假日。

计生措施

坚持避孕为主

虽然全面二孩政策已经完全放开,但是仍然要坚持避孕为主,引导有计划地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再采取绝育措施,以体现人性化。”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林在起草说明中提到。

新条例中规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该落实长效避孕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新条例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对于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持有《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方可实施恢复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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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处罚标准变化不大

另外,新政策中社会抚养费也作了明确:全面二孩实施以后,如果违反规定生育的,仍将根据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进行相应的处理。具体处罚标准跟以前变化不大,具有公职身份的当事人予以开除,并按照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和城镇居民、个体户和私营业主社会抚养费分别可达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4倍以上10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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