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生育新规全文,江苏省产假多少天
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江西省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修改《条例》调整完善了生育调节、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计划生育配套政策,删除了部分因国家政策调整已不适用的相应管理措施,共涉及24项内容。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缩短生育审批时限至10个工作日
新修改《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首次提出了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同时,以前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按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这意味着从《决定》公布之日起,对生育两个及以内孩子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对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并缩短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类家庭可再生育取消晚婚晚育假增加产假60日为全国最长
“为了保障家庭的稳定和谐,新修改《条例》对再生育情形比较宽松人性。”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处长江蓉表示,在充分考虑再婚、病残儿、收养等各类家庭生育需求的基础上,新修改《条例》确定了可再生育的4类情形,包括: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相应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李晓琼表示,江西的产假是全国最长的。
停发独生子女光荣证原获证夫妻继续发放奖励费
“1月1日之前生育了一个小孩的父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继续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后的父母不再发放。”江蓉表示,新修改《条例》明确,若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但生育后不需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在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对家庭进行奖励和扶助、特别扶助政策。”江蓉表示,新修改《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的同时,新增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有关规定,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同时,新修改《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