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苏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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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苏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8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5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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