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比例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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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生育保险要提交材料

  (一)办理备案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温馨提示: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3)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证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另,下列各类人员请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供相关凭证

  A.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

  B.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单位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C.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D.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报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①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手续。生育补偿标准,统一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含平产、吸头器产)的补偿6个月;难产(含钳产、剖腹产、产后出血500毫升及以上)及多胞胎生育的,补偿8个月,领取生育证后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补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生育职工所在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②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由本人凭《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生育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到原单位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的补偿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3600元;流产的补偿400元。

  ③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由男方所在单位凭其结婚证(或户口簿)、《生育证》、男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女方按政策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待遇。补偿标准:顺产的补偿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1800元;流产的补偿200元。

  ④ 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而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发票及明细帐单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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