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4月1日后结算的参保者都能享受生育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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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沈河区某二级医院刚刚分娩不久的姜迪就要出院了,姜迪入院的日期是3月29日,3月30日进行分娩,日期均不在新政策实行的范围之内,作为沈阳市生育保险参保者的她致电沈阳市医保局,询问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在二级以下医院生孩子医疗费用零自付”新政策。

  据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是以参保人出院结算的时间作为是否享受政策的时间。只要是在4月1日以后出院结算的参保者都能享受新政策,姜迪可以享受新政策带来的优惠条件。同时即便姜迪没有在其所分娩的医院进行产检,也同样可以从进行分娩的医院得到500元门诊补贴费用报销。

  据沈河区某二级医院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原政策,医院一般提醒分娩的孕妇在进行37周全面检查时,就启动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也要在医院进行启动以后才能运行。但是新政策出台后生育保险将不用再进行启动,而是在出院结算时自动启动结算。之前已经办理生育保险启动手续的孕妇,只要是在4月1日后办理出院手续的,都将依然按新政策享受待遇,原来的手续作废。”

  据二级医院沈河区妇婴医院的陈曦医生介绍:“4月1日新政策实施后,预约来医院的产妇越来越多了,由于参保人享受零自付的政策,医患纠纷也减少了许多。”

  那么如何享受生育险待遇?生育险的缴费金额是多少呢?沈阳市医保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来说,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采用捆绑缴费的方式,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者,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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