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租房买房补贴政策文件及申请方法说明(一)
一、租房落户区域:
租房落户(不考虑人才落户情况)只在开放落户区域,开放落户区域包括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
二、租房落户条件:
1.自身条件:
在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3个市辖县的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2.房东及房屋条件:
房东:房屋所有权人(房东)的同意落户协议证明、租赁房屋的业主还要到房管部门进行租赁备案登记,办理《房屋租赁证》
房屋:房子上没有户口
如果这些条件你都能满足,那么你就可以带着以上的材料和证明,到你要落户的派出所进行办理即可!
如果房东不想让你落户到租赁房产处,还能申请落户到派出所集体户!
三、办理流程
房东需要携带租赁合同、身份证、房产证陪同申请人一起到派出所办理
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通知》(建保〔2012〕105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金市场化,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面向在本市城镇生活或工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设。
1.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投资组织建设;
2.在新建商品住房、“三旧”改造中的普通商品房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一定的比例配建;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4.政府购买或租赁符合公租房建设标准的存量房;
5.社会捐赠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符合公租房建设标准的住房。
(二)社会力量建设。
1.结合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
2.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或受让土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第五条 公租房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只能租赁,不能出售。
第六条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为高层次人才服务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租房政策制定、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建设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租房规划、全市公租房建设指标分配、任务督办、制度建设、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公租房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房管、地税、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的需求调查、申请审核、入住、退出、补助管理、房屋管理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公租房规划、指标分解、制度建设、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将公租房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当地公租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组织开展需求申报,核查保障对象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住房保障规划中应明确辖区内规划期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编制公租房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住房保障年度责任考核范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公租房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