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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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按照上述新办法,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将由“基本险”和“补充险”组成,东莞社保的“金卡”“银卡”之分将退出历史舞台。原“金卡”高于“银卡”的待遇纳入“补充险”,并降低了“补充险”的参保门槛。

由于历史原因,东莞当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存在“金卡”“银卡”两种模式。“金卡”指住院医疗与个人账户“统账结合”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银卡”指住院医疗与社会门诊“双统筹”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综合险实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互捆绑,两种模式在待遇水平上存在一定差异。

该市社保局曾表示,目前,企业对金卡账户投入很大,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在参保人没生病的时候,个人账户里的钱却不能使用、大量闲置,达不到社保“共济”的效果。相比来说,银卡企业缴费少,反而用了更少的钱办了更多的事。还有参保人认为这种设计有违公平。此次东莞将原“金卡”模式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统一调整为“银卡”模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层面的险种构成、缴费、待遇等全市统一。原“金卡”高于“银卡”的待遇,调整列入补充医疗保险,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两种模式下缴费、待遇等方面平稳衔接,确保“金卡”参保人原有待遇不降低。

此前,该市市级企业员工持有金卡,但镇级企业员工只能享受银卡待遇。2012年底,第二次多国在莞投资企业政企联络会议上,不少企业提出,镇级企业的员工只能在社保中享受银卡待遇,希望也可以申请社保金卡,以作为企业留住人才的待遇。

此次调整后,取消了补充医疗保险只允许市属用人单位参保以及与综合险捆绑参保的限制。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村(社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参保。

下月起阶段性降低企业两险一金的缴费比例,对于企业来说,负担自然也降低了。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社保局了解到,由于东莞社保缴费水平都很低,是否会调整要等上级通知。即使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个人领取养老金待遇一般不会降低。

一、东莞社保综合缴费率已是全国最低水平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据了解,目前东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2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3%、个人缴费比例是8%;失业保险费率已经从今年3月1日起降至0.7%,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下调至0.5%,个人费率下调至0.2%。比照国务院的决定,东莞社保综合缴费率已是全国的最低水平,市社保部门表示,即使调整也要等上级通知。

据悉,目前广东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五险费率已是全国最低水平。其中,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已是全国最低水平,下调空间有限。其中养老保险平均费率为14%,而外省比例普遍在20%左右。职工医保的平均缴费水平为6%,比外省8%-10%的缴费水平要低。

二、当前我市个人养老金发放良性运行

广东已按国家部署先后调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全省参保企业可分别少缴21亿元和53亿元。去年广东省出台规定进一步调低工伤保险费率,截至今年1月,全省各市已出台政策降费率,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3%降至0.43%,预计全年参保企业可减少缴费21亿元,惠及180多万家单位、3100多万名职工,工伤保险个人不用交费。

昨日,市社保局还表示,我市现行缴费费率是按照社保法及省里有关规定制定执行的,缴费费率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社保基金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比较完善,并接受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政、审计、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委派的负责人和用人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等人组成的社保监督委的监督制约。当前我市社保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状况良好,基金规模持续扩大,结构良好,个人养老金发放良性运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莞生育保险制度,贯彻执行最新广东省生育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东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对东莞生育保险缴费、报销等新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东莞生育保险新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1、内容一:明确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通知明确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按月缴纳。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不缴纳。为顺利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在政策实施初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54个百分点,下调至0.46%。

2、内容二:扩大生育津贴享受范围

新规实施后,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由原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加生育保险人员。

3、内容三: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费实时报销

新规实施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且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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