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员工维权的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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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一名职场人士,必须具备应有的维权意识。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是赌一时之气。如果在仲裁之前,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将来的仲裁结果可能会跟自己的预期背道而弛。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当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做才能尽可能地保证在仲裁过程中,获得胜诉的结果?每一名员工,在决定维权之前,都要认真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员工应该如何做准备呢?

一、真正地理解法条

  对法条的解读,会有很多种版本,尤其是一部新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刚刚通过不久,刚刚生效不久,对于这些法条,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运用,是每一个仲裁员和法官都在思考的问题。所以,作为一名员工,在决定维权之前,绝不能片面地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理解,对相应的负面评价和风险提示视而不见。全面地解读,真正地理解,尤其要重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避免运用法条的错误发生。

二、调取证据,固定事实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申请仲裁,无异于自求取死之道。所以员工在维权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意识。

  同时,对于证据的审核,需要听取不同的声音和判断。作为当事人的员工,往往会对各种证据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理解,这一做法对员工来说,风险是极大的。因为案件最终的裁判者并不是员工,而是作为中立者的仲裁员或者法官,他们对同一证据,是很可能抱有与员工不同的认识的。了解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证据的规则,是员工在维权之前,需要给自己补课的地方。

  所以,不但要有取证意识,还要确实取到确凿的证据,同时,还要保证取到的证据是有用的,这样才能确保最终的胜诉。

三、思路清晰,方能胜诉

  员工申诉时,依据事实所产生的诉求,应当是思路清晰的。不能单位给你调整岗位,你直接去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四、诉求完整

  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多项诉求。员工在维权之前,要充分全面地了解清楚自己到底享有什么样的诉求,注意尽可能地做到诉求完整,以免给自己后期的工作带来麻烦和不便。

五、事实与理由不可留下败诉把柄

  在思路清晰的前提下,去描述相应的事实与理由,要明白什么的事实与理由才能对自己的诉求有利,什么的描述对自己的诉求不利。切不可以在申诉状中写入对自己诉求不利的描述来。因为,自己申诉书中所写明的事实,是不需要单位再举证证明的。

六、多读一些相关案例

  现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作为员工,在申诉之前,应当有意识地通过互联网寻找一下与自己的情形相类似的相关案例来学习一下。了解一下别人的胜诉点与败诉点分别在什么地方,在实践中对胜诉点进行揣摩运用,对败诉点进行分析避免。

七、如果有可能,提前旁听一下庭审

  劳动争议很多案件都是公开审理的。所以员工在维权之前,可以有意识地去仲裁庭旁听一些案件,听一下庭审情况,以增加自己的庭审经验,避免在首次开庭过程中,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一个员工,在维权之前,能够作到以上几点,可以说准备性的工作,已经做得差不多了,已经可以开始自己的维权之旅了。但是同时也要意识到,在维权过程中,随时有可能发生很多意外,对于自己不能解决的意外与问题,不可忘了要向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进行咨询,通过借助专家之力,以求解决和避免风险。

  小编提醒您:

  劳动仲裁的7种仲裁风险,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注意避免。这7种劳动争议风险分别是: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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