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
2016苏州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最新解读
苏州市政府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放宽了再婚夫妇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
根据此前2005年2月施行的规定,再婚夫妇再生育须符合“双方均为丧偶或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或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等条件。而现在“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也可再生育。
12月10日,市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规定,放宽了再婚夫妇再生育的条件。
在修订的规定中,以前“双方均为丧偶”改成了“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改成了“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改成了“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比如,市民王先生与李小姐都不是独生子女,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离婚后孩子由两人各自抚养。根据新的《规定》,他们符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单独两孩新政实施后,全市有2100多对夫妻获准生育第二个孩子,同时再婚夫妇再生育愿望也比较强烈。近日,我市印发《扬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再婚夫妻符合政策也可再生育。
据了解,该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作了修改,其中第一条规定: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市人计委法规处有关人员表示,按照原来政策孩子抚养权一定要归原配偶抚养,才可以申请审批,但是按照新政,孩子的抚养权不再作硬性规定,可以带在身边,也可以归原配偶抚养。
根据该规定,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都可以到当地计生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