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醉酒下班被撞伤是否为工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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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接待客户用餐饮酒,醉酒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轿车撞伤。依照惯例,醉酒受伤被排除在认定工伤情形之外。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一公司员工不认同这一说法,在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他两次将其告上法庭。经过南京市区两级法院判决,不予认定工伤的两份决定均被撤销。

酒后下班

中途被撞成重伤

2012年3月19日傍晚,担任南京市溧水区一家动力机械公司办公室主任的陶明(化名)正要下班时,公司领导叫住他,说有一重要客户来公司联系业务,要他立即安排晚餐并参加接待。

晚餐上,陶明悉心接待,陪同客户喝了不少白酒。晚上9时半,陶明酒后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当行至溧水第三中学北门路段时,撞上前方一辆正在推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倒正在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所幸自行车、电动车车主只是受到轻微伤。陶明摔倒后,赶紧从地上爬起来,并拿出手机报警。

大约10分钟后,武栋(化名)醉酒驾着一辆红色小轿车途经此处,将站立在路边等待交警处理的陶明撞倒,并继续行驶五六十米才停住车,导致陶明身体多处受伤,颅脑重度损伤。事故发生后,陶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为他满嘴酒气,警方对他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标准。

4月25日,溧水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陶明在追尾自行车又撞上电动车的事故中,因其酒驾负全责。而在第二次事故中,导致其严重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武栋醉酒驾驶车辆碰撞所致,武栋负全责。

武栋不服,申请复核。5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原认定书,并认为“前一起事故发生后,陶明仍能站立、走动、打电话,证明其当时身体无大碍,而导致其严重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武栋驾驶的车辆碰撞所致”。

这次醉酒,让陶明付出了惨重代价,不仅身体受重伤,而且因为醉酒驾驶摩托车触犯了刑律,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武栋也因醉驾受到拘役50天、罚金3000元的刑事处罚。

两次拒绝认定工伤

人社局被判重新认定

加了一个班、喝了一顿酒,既让自己坐了班房,又让身体落下残疾,陶明越想越觉得委屈。他认为,自己虽是醉酒,但是按正常合理路线下班回家;车祸中虽然受了重伤,但交警认定自己对受伤没有责任,自己在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应属工伤。于是,他与公司一起向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4月,溧水区人社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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