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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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物业管理费

《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别墅、复式楼等特殊住宅

不在《细则》规定范围内

该《细则》是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细则》适用于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细则》中的规定针对的是黄石市普通住宅小区,

别墅、复式楼等特殊住宅不在规定范围内。

《细则》中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星级及有无电梯

决定公共服务费

小区楼道多长时间打扫一次、小区保安应该承担哪些职责、小区车辆如何停放管理等问题都在《细则》规定范围中,物业提供的服务越多越好,服务等级评定就越高,随之收取的费用就越高。

《细则》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至四星级,级别越高,收费标准越高。黄石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分为四档:一星级为0.4元/月?平方米,电梯房为0.8元/月?平方米;二星级0.7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2元/月?平方米;三星级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3元/月?平方米;四星级1.15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65元/月?平方米。

各物业服务主体对照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原则上自主选择对应星级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对应的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先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核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执行。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

可按50%标准收费

有不少市民咨询,房屋交付了,但是一直没搬过去住,那物业费该怎么收?《细则》第九条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小区交付给买受人的,应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已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

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为保证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进行维护管理,发生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可按车库(位)收取停车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已经收取了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不得再收取停车管理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不再是糊涂账

本实施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对不按规定公示,不按物业服务等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视情节将物业服务主体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细则》的出台,让广大业主能够监督物业,物业的服务也有了一个指导标准,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开发企业的物业项目设施建设有了标准和依据。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一年,具体内容可登录黄石发改委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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