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新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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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市虽然是个石油工业城市,但也有农村,该地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具体政策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建设住宅小区。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户逐宗供应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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