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河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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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我国的传统思想就是有房才有家,所以房子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如今宅基地确权工作已经开始进行,让我们来了解一些相关内容吧。2018年河北省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年河北省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宅基地确权登记

2015年底农村宅基地全部确权发证

8月6日,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并明确设定农村土地确权时间表。到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全覆盖。

目前,河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总体进展良好,但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截至目前,全省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共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123.5万宗(面积8.9万公顷),发证率为79.1%。乡政府所在地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43.9万宗(面积3.5万公顷),发证率为62%。

为加快工作进度,河北省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设定了时间表。今年8月底前,完成建制镇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整理工作。乡政府所在地,9月底前完成80%地籍调查,10月底前完成全部地籍调查及入库,12月底前全部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成果上报。2015年3月底前完成40%村庄地籍调查,按月递增10%,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村庄地籍调查及入库,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全覆盖。

此外,河北省还通报了8个尚未开展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区):唐山市路北区、开平区、曹妃甸区、滦县,武邑县,饶阳县,邢台市桥东区,承德县。全省18个尚未开展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市、区):藁城市、鹿泉市、承德市双滦区、承德县、兴隆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唐山市古冶区、唐山市丰润区、玉田县、乐亭县、武邑县、饶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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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2月,高某以一户四人(高某、妻子张某、高某哥哥、长子高一)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后为儿子高一结婚,高某又申请宅基地一处,登记在高一名下。1983年,小儿子高二出生,高某在高一宅基西边为次子建房一处,因高二尚未成年,高某在办理宅基证时以高一为家庭户代表登记宅基,高二独立成活后便入住该宅院至今。

2003年,在村干部、家族长辈参与下,高某分家析产:高一、高二现住宅院均归各自所有,高某及妻子张某、高某哥哥共有老宅。2017年,高某所在村对高二宅院进行确权时,高一提出异议,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高二所住宅院及宅基使用权归其所有,兄弟二人遂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权利,并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据此,高一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本案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一宗土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宅基地使用权一般登记在户主名下,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与户主构成共居关系的家庭成员,其应系宅基地使用权人。高二宅基地使用权虽登记在高一的名下,但据已查明的事实,高二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户籍登记在该宅院,其自独立成活后便在该宅院居住至今;高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另行分配其他宅基地,应当认定高二系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另根据高某家庭签订的分家单已对上述两处宅基进行了分配使用,对该两处宅基应按分家单履行。高一虽提交宅基证,证明涉案争议宅基归其所有,但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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