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浙江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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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条消息在朋友圈热转:如果你身边有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属于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家庭,从7月1日开始可以在居住地居委会报名,申请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每人每年960元,两人就是1920元。虽说钱不多,但是过了这个报名期限,就只能等到下一年了,过期不补。请通知你们身边的亲戚朋友同事,看看谁符合这个条件,请到居委会咨询一下。

这是真的吗?上周五,记者就此事求证于金华市卫计委。

金华市卫计委计划生育指导处工作人员说,该消息有误。

-首先,这笔政府奖励金仅限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家庭,而不仅仅指独生子女家庭。

早在2005年,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就联合出台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次年,即2006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能知》。在《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中明确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其次,奖励扶助标准有误。

我省明确的奖励扶助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金华的奖励扶助标准:96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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