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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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9日

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最低

最高

平房

土木结构

平方米

280

390

土坯或夯土墙、砖瓦顶,供人居住

砖木结构

平方米

390

510

全砖墙、瓦顶,供人居住

砖混结构

平方米

510

650

砖墙、预制或现浇砼板顶

二层以上楼房

(含二层)

砖木结构

平方米

400

520

砖墙瓦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500

640

砖墙、预制或现浇砼板顶

简易房

砖混结构

平方米

280

330

层高不低于2.2米,有顶、四面有墙、有门窗

砖木结构

平方米

260

310

石棉瓦、油毡房

平方米

105

155

土坯墙、草顶、单层彩钢瓦参照此标准

窑洞

地坪砖石砌筑常年住人

平方米

330

380

洞高2.5米以上

土洞砖石全衬砌筑常年住人

平方米

300

350

土洞内粉刷常年住人

平方米

260

310

土洞破旧不能住人

平方米

130

180

砖围墙

二四墙

平方米

55

85

高2米以上

土围墙

平方米

25

35

高2米以上

水泥路面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60

90

村庄内道路

沥青路面

平方米

35

60

石灰窑

容量

立方米

250

320

有合法手续,能正常生产

房屋外墙

瓷砖(含瓷壁画)

平方米

48

60

室内瓷(壁)砖参照此标准

装修部分

木(竹)地板

平方米

150

170

水磨石等室内铺装地坪

平方米

40

50

复合地板、花岗岩地坪

平方米

80

100

大理石、地板砖室内地坪

平方米

40

60

400毫米方砖以下(含400毫米)

大理石、地板砖室内地坪

平方米

70

90

400毫米方砖以上,600毫米方砖(含600毫米)以下

大理石、地板砖室内地坪

平方米

120

140

600毫米方砖以上(不含600毫米)

墙裙

平方米

48

60

木制、塑料墙裙

内墙壁

平方米

10

18

仿瓷、钢化、喷塑

平方米

40

60

壁纸、软包

吊顶

平方米

45

70

木制、保丽板装修

石膏板吊顶

平方米

35

60

铝合金或木骨架

水井

灌溉机井深40米砼井筒

(平原地区)

6000

14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240元

灌溉机井深40米砼井筒

(山区丘陵区)

20000

20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300元

机井深20米砼井筒

(平原地区)

4000

4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100元

井深10米砖砌井筒

3000

3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100元

压水井

350

350

包括压水机

翻水井

砖石砌、水泥抹面

750

750

深度3米以上,

或按120元/立方米补偿

农家用蓄水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140

200

生产用蓄水池

立方米

140

170

按开挖土方量及池壁、池底建筑造价之和据实补偿

红薯窖

深3-5米,窖容2000-4000斤

850

1000

山区,正在使用

500

500

平原地区,正在使用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有供热设施)

平方米

150

180

有供热设施,正在使用;不能或不再使用的按不高于标准的60%补偿。

钢、砼骨架、玻璃顶

平方米

120

160

无供热设施,正在使用;不能或不再使用的按不高于标准的60%补偿。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平方米

40

60

正在使用;不能或不再使用的按不高于40元补偿。

简易塑料薄膜栅

平方米

16

20

正在使用;不能或不再使用的按不高于16元补偿。

坟墓

一墓一棺

1200

1200

每多一棺增加500元(按坟头)

水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95

140

砖、石砌、水泥抹面

横断面0.5-1平方米

70

95

砖、石砌、水泥抹面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40

70

砖、石砌、水泥抹面

土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12

24

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费

院内地坪

水泥地坪

平方米

30

35

厚度6厘米以上

砖砌

平方米

22

22

厚度6厘米(一平砖)

院落门

木质高2米

厚度3厘米及以上

平方米

120

180

含拆迁安装费

木质高2米

厚度3厘米以下

平方米

100

120

铁门或合铁门

平方米

180

240

门楼

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300

370

含拆迁安装费

室外排水管道

砖砌阴沟

48

60

铸铁排水管、陶瓷管

30

48

管径75毫米以上

鱼塘

土坑

5000

5000

水泥

9000

9000

有防渗处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胸径

(厘米)

主干高(米)

零星乔木

5以下

1.5以上

8

12

1.松柏、国槐、楸树等稀有树种补偿费增加30%;

2.按保留补偿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补偿标准应在此基础上上浮30%;

3.按砍伐移植补偿的树木,伐物归原所有人;

4.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确需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

5.树木胸径从距地面1.2米处计算。

6-10

2.5以上

17

26

11-15

3.5以上

35

55

16-20

4.5以上

60

80

21-25

5.5以上

95

110

26-30

6.5以上

140

170

31以上

7.5以上

160

180

零星灌木

白腊条

7

11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包括柳荆、杨等灌木丛。

紫槐

7

11

桑叉

22

70

零星果树

幼树

9

11

包括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其它树种按实际结果量酌情补偿。

未结果树

35

90

初果期

120

170

盛果树

380

500

葡萄树未果期

11

23

种植1年以上

葡萄树初果期

60

90

上架

葡萄树盛果期

95

115

上架

牡丹

1年期

6

7

3头以下

3年期

9

10

3-6头

5年期

14

23

6头以上

地类条件

补偿标准(元)

水浇地

土地平整、具备排、灌条件、旱涝保收

1300

旱地

土质一般、无排、灌条件

1000

菜地

土地肥沃、排灌条件齐全、旱涝保收

1600

土地较肥沃、排灌条件齐全、旱涝保收

1500

附件: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

附件

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

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房屋按24厘米砖墙、层高2.8米(3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空调、闭路电视(线)、太阳能热水器(管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5.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800元;拆迁过渡费按9个月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6.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

1.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成片观赏花卉及苗圃等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3.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的补偿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

1.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10-30%进行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关于通讯、供电线路补偿

1.电杆占地按照每杆3平方米、拉线占地按照每线2平方米、铁塔按照塔基实际占地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设施所需的拆迁费。

五、关于坟墓补偿

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他补偿

1.持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2.《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七、特别说明

1.《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各城市区,吉利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在《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经开始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

3.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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