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实现,青海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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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确保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推进,做到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12月15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召开了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协调会议,就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有关资料移交和信息互通互享、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房屋测绘及抵押业务办理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会议纪要》,请各市(州)政府依据会议纪要精神,规范、有序做好本地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会议纪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27日

报送:省政府办公厅马骥、汤宛峰副秘书长。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海东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2月27日印发

青建纪要〔2016〕2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

管理工作衔接会议纪要

12月15日

12月15日上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1楼会议室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协调会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马成贵主持会议。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信息中心、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的通知》(青建房〔2016〕9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在工作中加强配合,相互兼顾,统筹协调,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提升管理效率的原则,确保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推进,做到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

会议就下列事宜达成共识:

一、关于有关资料移交和信息互通互享事宜

(一)鉴于青海省房地产交易信息系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西安必特思维软件公司研发,且该系统采用“大集中”模式,全省(除西宁市本级、格尔木市、玉树州所辖6市县外)各市、州和县(市、区、行委)作为用户端直接使用该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相关要求,与省不动产登记局共同协商确定青海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电子版房屋登记资料提取相关事宜,力争上半年完成资料移交工作。

(二)各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积极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与信息共享工作。在资料移交上,各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移交房屋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审核材料;房屋测绘成果、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资金监管、房屋转让、房屋抵押、房屋租赁等房屋交易资料仍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信息共享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尽快实现交易和登记信息平台相互对接,通过交换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实时互通、即时查询、便民利民。在现阶段尚未实现平台互通互联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以告知单方式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以告知单方式提供给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为保证房屋交易信息的及时性、安全性、完整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宗地的相关信息。同时,应建立双方规范有序的协调机制,妥善解决日常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事宜

(三)在各地进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中,房产管理部门应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即具体负责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面积认定和审核、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建立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做好房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特别是要做好涉及房屋的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工作。

(四)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积极稳妥推进。两厅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不得将房屋交易职能划转至不动产登记部门。

三、关于房屋测绘及抵押业务办理

(五)各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建立房屋测绘成果的共享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测绘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房屋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处理与房屋面积有关的纠纷、信访、行政复议及法律诉讼等事宜。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符合权籍调查规程要求的房屋测绘成果(包含预测和实测成果)办理登记,不再组织相关测绘企业对房屋面积进行再实测,以减轻企业负担,维护测绘市场公平,加快房屋登记办证速度。

(六)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等业务应坚持先交易后登记原则。即:各级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在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抵押备案证明》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抵押备案证明》办理完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以告知单方式反馈至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盘表中。

参会人员:

马成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德瑜省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吴小忠省不动产登记局副调研员

闫华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斗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产处副处长

马丽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产处主任科员

王志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主任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马骥、汤宛峰副秘书长。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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