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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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赌博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六条 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赌博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阻挠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包庇赌博违法分子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通风报信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禁赌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发现赌博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对赌博放任、纵容的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对发生在出租屋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冒充公安人员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款或者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者行凶、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赌博中有徇私枉法、侵吞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查处赌博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对查获的财物、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罚款、没收财物的,应当开具凭证。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同时废止。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赌博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六条 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赌博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阻挠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包庇赌博违法分子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通风报信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禁赌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发现赌博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对赌博放任、纵容的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对发生在出租屋的赌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冒充公安人员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款或者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者行凶、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赌博中有徇私枉法、侵吞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查处赌博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对查获的财物、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罚款、没收财物的,应当开具凭证。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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