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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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我局发布了“通地征初[2015]14号”征地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告。公告期间未有异议,5月5日,南通市政府已批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南通市集贤路(永兴大道-永和路)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单位:公顷

序号征收土地位置征收土地面积

1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0.0731

2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3组0.5478

3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8组0.4559

4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10组1.2489

5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11组1.3538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单位:人、万元

被征地单位安置人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费用合计

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01.42550.00000.00001.4255

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3组1221.364228.80000.837851.0020

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8组017.18540.00000.662817.8482

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10组3044.387972.00001.6477118.0356

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村社区11组2651.099862.40002.1719115.6717

合计68135.4628163.20005.3202303.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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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由区政府负责补偿。

四、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按《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关于提高崇川区、港闸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人社险[2014]11号)文件执行。

五、请被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结果不另行公告。

六、被征土地所涉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自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0日内,可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特此公告。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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