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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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常州市制定出台了《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政规〔2014〕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04年以来,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执行的是《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两个文件,有着保障时间早、方法新、全覆盖、水平高的特点。应该说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对全市顺利实施土地征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3年9月,江苏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93令是自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省政府第26号令后,对征地和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和提升。与以往政策相比较,省政府93号令主要有三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更加注重保障个人权益;二是更加规范管理征地程序;三是更加明确征地前置程序。因此,省政府93令颁布后,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第26号令,常州市出台新的办法势在必行。这也是进一步顺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二、《办法》的制定原则

对于《办法》的起草及其主要内容,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办法》符合省政府第93号令的文件精神,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范要求;

二是以人为本原则。牢牢把握党的群众路线和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着力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更多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保障政府的各项职责履行到位;

三是协调兼顾原则。各辖市、区可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力求新老办法平稳过度。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文件的适用范围。文件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包括金坛、溧阳两个辖市和武进、新北、钟楼、天宁、戚墅堰五个辖区。

(二)关于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关于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四)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明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市两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并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办法》在第二十八中规定,按照农民自愿原则,已建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的可按章程规定,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其个人股权账户。二十九条中规定,按照自愿原则,也可按照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章程规定,将支付给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纳入其个人股权账户。

(五)关于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常州市涉及农民宅基地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已由2012年出台的《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规〔2012〕1号)进行了规范和详细规定,因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补偿办法及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并且由于《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市区包括武进、新北区在内,因此《办法》明确各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关于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三年龄段(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办法》二十一条还规定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七)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八)关于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征地报批时,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同意,市、辖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支付问题。《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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