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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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残疾人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月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2元。小编整理了宜宾残疾人补贴的相关政策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宜宾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2024年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一、宜宾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

宜宾市民政局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川民发〔2020〕88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7号)。

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牵头拟制《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方案(送审稿)》(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通过了专家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审定发布

2023年11月29日,市政府六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23年11月30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宜民规〔2023〕4号)。

四、政策内容

自2023年11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月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2元。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

(一)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指的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目前宜宾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32元/人·月,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2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90元/人·月,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50元/人·月。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宜宾市户籍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宜宾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采取线下申请和线上申请。

线下申请:可通过全国任一乡镇(街道)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扶残助困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线上申请: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平台、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各1份,有效社保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初审——县(区)残联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定——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示——“一卡通”资金发放。

(四)哪些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只能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以及已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全额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

(五)哪些情形应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服刑的;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残疾人证过期、注销、未达相应残疾等级的;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六)申请人在发生哪些情形时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街道)等任意机关主动告知。1.户籍地变更;2.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3.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5.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6.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二、关于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税收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二)、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标准

1、平均生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但是《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实践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计算。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伤残等级越重,赔偿系数越大。根据与《条例》同时生效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即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这样,最重的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赔偿系数。

4、关于伤残评定的时间,因为该时间将直接影响伤残等级。但是,《条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参照“治疗终结”规定。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为“医疗期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为“治疗终结”。

5、公式: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四)、残疾人医疗、教育补助政策、标准

1.重残定补: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康复费(低保定补):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3.子女教育补助:无法缴交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4.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5.住房补贴:1000至3000元;

6.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病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7.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8.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