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青岛残疾人补贴标准: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小编整理了青岛残疾人补贴的相关政策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青岛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
一、青岛残疾人护理补贴
㈠护理补贴对象范围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多重残疾人。
㈡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残疾人生活补贴
㈠青岛市内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范围和对象
具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城市低保边缘(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上浮50%)家庭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生活补助。
㈡青岛市内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
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市内三区残疾人,按照一级残疾每人每月375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294元;三、四级残疾每人每月193元的标准发放困难生活补助(以上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㈢青岛市内三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认定程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社区公示、街道认定、区残联复核的程序进实施。
三、有关政策衔接
(一)养老方面的补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三无”和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二)离休方面的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三)其他有关政策的衔接
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护理补贴。
2.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护理补贴。其他伤残军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补贴。
3.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儿童不享受护理补贴。
4.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领。
5. 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享受托养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时间安排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护理补贴,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申请受理部门进行护理补贴资格审定工作。经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其护理补贴发放认定时间从申请人向受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的当月起算。因申请人申报不及时导致的补贴漏发情况,受理部门可追溯申请人的补贴发放认定时间,并据实补发申请人本年度内的护理补贴,申请人其他年度内的护理补贴不再另行补发。
二、关于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税收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二)、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标准
1、平均生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但是《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实践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计算。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伤残等级越重,赔偿系数越大。根据与《条例》同时生效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即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这样,最重的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赔偿系数。
4、关于伤残评定的时间,因为该时间将直接影响伤残等级。但是,《条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参照“治疗终结”规定。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为“医疗期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为“治疗终结”。
5、公式: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四)、残疾人医疗、教育补助政策、标准
1.重残定补: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康复费(低保定补):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3.子女教育补助:无法缴交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4.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5.住房补贴:1000至3000元;
6.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病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7.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8.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