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滁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80元/人和100元/人困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小编整理了滁州残疾人补贴的相关政策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滁州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
近日,滁州市民政局印发了《滁州市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与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民办〔2023〕10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民办发〔2022〕8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全面落实*总书记对安徽做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以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目标,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切实增进残疾人福祉。“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社会保障服务”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残疾人特殊群体政务服务水平的有力举措,对减轻残疾群众出行负担,不断增强残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完善线上申请形式,畅通补贴申请渠道,实现补贴申领“一次都不跑”和“不见面审核”。
三、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调研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全过程,总结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方案,牵头起草了《滁州市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与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三轮征求各县(市、区)及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意见,形成《滁州市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与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于6月19日印发实施。
四、工作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五、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流程,及其他事项3个部分。两项补贴细则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为具有滁州市户籍、持有四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纳入低保、脱贫、低保边缘户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发放生活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其中,老年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0元。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后,各县(市、区)残联在收到乡镇(街道)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全国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等信息进行比对,并完成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残联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重点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并完成审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 补贴对象。为具有滁州市户籍,持有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线上申请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各县(市、区)残联在收到乡镇(街道)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全国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等信息进行比对,并完成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残联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重点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并完成审定。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自2023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程线上审核审批”,9月1日之前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仍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并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程序进行。减轻残疾群众出行负担,不断增强残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七、保障措施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本地两补系统电子印章的设置与制作工作,2023年8月31日完成县级民政、残联以及乡镇(街道)电子印章制作,自2023年9月1日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审定原则上均使用电子签章,实现电子档案和无纸化管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省配套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省配套资金外,由县(市、区)自行承担。
(政策咨询机关: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3049379)
二、关于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税收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二)、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标准
1、平均生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但是《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实践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计算。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伤残等级越重,赔偿系数越大。根据与《条例》同时生效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即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这样,最重的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赔偿系数。
4、关于伤残评定的时间,因为该时间将直接影响伤残等级。但是,《条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参照“治疗终结”规定。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为“医疗期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为“治疗终结”。
5、公式: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四)、残疾人医疗、教育补助政策、标准
1.重残定补: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康复费(低保定补):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3.子女教育补助:无法缴交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4.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5.住房补贴:1000至3000元;
6.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病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7.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8.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