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泰州残疾人补贴标准:一、二级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照不低于130、11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小编整理了泰州残疾人补贴的相关政策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泰州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
于印发《泰州市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发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泰州市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发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8日
泰州市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发放管理实施办法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联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要求,结合泰州实际,现就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履行统筹职责,做好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前完成当月“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系统信息维护,及时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协同当地残联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乡镇(街道)做好受理核查和初审,村(居)做好配合。
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区,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持续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开展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工作。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泰州市本地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的可以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照低保标准的35%发放,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按照低保标准的25%发放。
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赡养、抚养费不计)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一、二级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
3.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家庭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
4.市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赡养、抚养费不计)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0%发放。有条件的市可以参照市区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二级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照不低于130、11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逐步实现城乡统一补贴标准。
三、政策衔接
(一)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二)既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条件,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度残疾儿童可自愿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择高原则进行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
各地民政、残联应当加强信息比对,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
四、申办流程
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未下放的地区按照《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联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申办流程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区申办流程如下:
(一)申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村(居)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筹备申请材料,初步核对户籍信息、残疾等级、收入证明等。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提交乡镇(街道)申领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妥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低保家庭内残疾人档案材料从救助系统中获取。
(二)受理。乡镇(街道)一站式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审核。乡镇(街道)采取申请材料审查、系统数据比对、收入核对、入户调查、部门函询等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四)联审。经市(区)残联授权后,乡镇(街道)残联针对残疾人信息同步开展证件审核工作。残疾人证件到期前,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并申请补贴的,自申请之月计发补贴。
(五)审批。乡镇(街道)根据审核、联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补贴的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不予补贴的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正式受理至作出审批决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扣除收入核对时间)。存在异议的报市(区)民政部门协查后决定。
(六)公示。乡镇(街道)在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公示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起始年月等信息,有条件的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不得泄露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及其他隐私,未成年人不公示。
(七)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卡(折)通”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非经补贴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银行卡或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
五、经济状况核对
依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一)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其他困难残疾人,经济状况核对和处置办法如下:
1.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和市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核对对象为其本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核对对象为其家庭。
2.低保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领无财产限制条件,泰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仅作收入推算的参考。
3.经核对有纳税、公积金、职工保险信息的,需进一步核实其工资性收入。
4.经核对有个体经营者、企业投资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需进一步核实其经营性收入。
5.经核对有2套以上房产或金融财产超过低保年标准30倍的,需进一步核实其财产净收入。
6.经核对有财政供养、失地农民保障、失业登记信息的,需进一步核实其转移净收入。
六、动态管理
通过数据比对、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主动申报等方式强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动态精准管理工作,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一)市民政局。依托智慧救助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数据比对预警机制,存疑数据通报相关市(区)核实、整改。存疑数据的核实、整改情况纳入系统年度评比考核。
(二)市(区)民政局。制定集中复核方案,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对补贴对象的全员集中复核。复核间隔期间,会同残联、乡镇(街道)应每月开展1次数据比对,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殡葬火化等情况,市(区)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迁出、过期、冻结、注销、残疾类别和等级变化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每月比对出的存疑数据应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存疑数据进行核实。重点做好死亡、特困、低保、低边、工伤保险、伤残抚恤、户籍变动、困境儿童、监狱服刑等信息比对工作。比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核实、整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常态复核。及时处置预警信息,确保享受补贴的低保残疾人均在救助系统内,救助系统低保内的残疾人均按照规定享受补贴,特困供养对象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困境儿童应补尽补。对死亡、服刑、户籍变动(依据《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迁移)、残疾人证过期和注销人员,确保应退尽退。
2.年度复核。按照市(区)民政部门集中复核方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对补贴对象的全员集中复核,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走访、主动申报等方式,重点核实申领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一人一档”是否落实等,复核方案、总结、情况汇总、整改措施存档备查。
3.重点复核。设立举报电话和信(邮)箱,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和上级提供的存疑数据,通过入户调查、数据比对、收入核对等形式进行重点复核,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七、档案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审批材料应及时归类、建档。归档材料包括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材料。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材料目录,不得随意变更、涂改;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丢失、销毁,材料归档顺序按照附件编号整理。
(一)申请材料
1.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留存);
2.委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授权书(附件1);
3.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
4.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3)。
(二)审批材料
1.泰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2.受理告知单(附件5)或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6);
3.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公示(附件7,照片);
4.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或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9)。
(三)变动材料
1.补贴停发通知书(附件10);
2.补贴变更通知书(附件11);
3.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12)。
八、制度建设
(一)完善政策培训机制。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指导工作人员全面、准确、熟练掌握政策核心内容和执行标准,确保政策精准落实。对新调整人员及时组织培训,确保熟悉政策业务,熟练系统使用,适应岗位要求。
(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老干部局、公安局、人社局、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开展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户籍变动、死亡、工伤保险、监狱服刑、伤残抚恤、残疾人证等信息比对,统筹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三)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等主动发现方式,引导和协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领补贴,实现“政策找人”。运用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办理残疾人证、新纳入低保残疾人及时发送政策提醒信息;残联对新办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四)完善告知承诺机制。乡镇(街道)依据申请人填写的《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办理审批,同时依据《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照规定流程对其本人或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申请、撤销审批决定、追缴发放资金。
(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要加大发现和追回力度。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会同财政、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资源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二)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切实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资金统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立即停发,对非法获取的资金要依法追缴,情况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民发〔2017〕70号)《关于对市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泰民发〔2018〕139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税收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二)、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标准
1、平均生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但是《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实践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计算。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伤残等级越重,赔偿系数越大。根据与《条例》同时生效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即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这样,最重的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赔偿系数。
4、关于伤残评定的时间,因为该时间将直接影响伤残等级。但是,《条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参照“治疗终结”规定。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为“医疗期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为“治疗终结”。
5、公式: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四)、残疾人医疗、教育补助政策、标准
1.重残定补: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康复费(低保定补):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3.子女教育补助:无法缴交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4.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5.住房补贴:1000至3000元;
6.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病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7.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8.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