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江苏残疾人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只要残疾等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标准为省定标准,目前农村每月90元,城镇每月130元。小编整理了江苏残疾人补贴的相关政策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江苏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联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如何?细化规定了哪些内容?主要特点又有哪些?为您详细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了《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等文件,对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改革完善补贴申领程序、推动补贴管理服务机制转型升级、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2022年,省政府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10月28日印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对《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细化落实新修改的省政府文件,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制定了《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最新解读
1、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指的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补”)。
2、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残疾人均可申请。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乡镇(街道)设立的一门受理窗口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应当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残疾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分类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分为低保内重残、非重残,低保外无固定收入和一户多残或依老养残四类。
低保内重残、非重残的残疾人都可申请生活补贴,参照低保标准的35%、25%发放。
低保外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标准参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
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申请条件是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以内。一户多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 2 名(含)以上残疾人。依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标准参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前发放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只要残疾等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都可申请。发放标准为省定标准,目前农村每月90元,城镇每月130元。
5、新近出台相关政策
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江苏省民政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联联合行文苏民规〔2022〕4 号《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连云港市民政局出台连民规〔2023〕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市实施意见申请流程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公示、发放,时长17个工作日,如果计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15天,则需要30天以上。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2022年经县政府批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6、哪些残疾人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2)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4)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7、哪些残疾人不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享受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在未领取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情况下,可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8、发放方式
按月发放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对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无固定收入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明确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一户多残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依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重点解决了基层在收入核查时无明确统一政策口径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策衔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等文件对政策衔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梳理明确了六条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规定,便于政策执行。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补贴申办流程。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针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公示、发放等具体环节,逐个环节明确了责任主体、办理要求、办理时间等内容,拟制了《受理告知单》《不予受理告知单》《准予补贴通知书》等8个文书样式,从省级层面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办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统一规范。
四是进一步强化了补贴动态管理。对补贴退出、变更具体情形、办理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了在区域间补贴政策一致的地区,条件成熟的,可在区域范围内开展补贴发放关系转移。重点对定期复核进行了制度设计,明确了定期复核的方式、内容、责任主体、开展频次等内容,使定期复核更具操作性,更有利于精准化发放水平的提升。同时,对残疾人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补贴动态管理提供了支撑。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档案管理要求。要求建立补贴对象一人一档,明确了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和归档方式,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
六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履职尽责,但因申请人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承诺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大数据监测、入户走访、电话宣讲等方式主动发现符合补贴条件且自愿申领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涉及收入核查的残疾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证明收入情况。
二、关于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税收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二)、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标准
1、平均生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但是《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实践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计算。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伤残等级越重,赔偿系数越大。根据与《条例》同时生效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即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这样,最重的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赔偿系数。
4、关于伤残评定的时间,因为该时间将直接影响伤残等级。但是,《条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参照“治疗终结”规定。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为“医疗期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为“治疗终结”。
5、公式: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四)、残疾人医疗、教育补助政策、标准
1.重残定补: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康复费(低保定补):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3.子女教育补助:无法缴交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4.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5.住房补贴:1000至3000元;
6.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病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7.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8.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