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吉林残疾人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小编整理了吉林残疾人补贴的相关政策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吉林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
吉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并参照本地残疾人基本生活费支出和基本照护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当前,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23〕4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梅河口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心关爱残疾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高度,不断加强两项补贴制度精准管理,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的事,确保两项补贴制度精准落实。
二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要重视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向残疾群众发送提醒信息。同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灵活多样地扩大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三要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意见》对政策宣传、政策衔接、数据比对、动态复核、资金发放、档案管理、保障能力以及容错纠错等方面做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各地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度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可发放到机构账户,由机构统一管理。
四要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各地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违规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
附件: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月13日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
民发〔20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残疾人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等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使有限的补贴资金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要求,现就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补贴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重视并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要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二、进一步落实政策衔接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发〔2015〕52号和民发〔2021〕70号文件中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各地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发放形式和使用办法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及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使申请人或监护人知晓应主动告知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在监服刑、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死亡等相关情形。
三、强化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应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县级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每年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集中复核时以及两次集中复核之间出现上述情况的,须及时作出停发处理。省、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工作。民政部、中国残联加快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与国家人口库死亡数据、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相关数据开展批量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供各地下载核实。各地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共享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四、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充分发挥全国系统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接、部级多数据源比对提醒、防范跨省重复领取补贴、工作监管等方面的精准管理作用,推动自建系统省份全面使用全国系统办理业务。每月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请示、财政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预算拨付凭证等有关资金拨付材料应当留存,并及时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备查,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实现“一卡通”等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通过上传月度发放统计表形式备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要加强对补贴数据动态复核结果的研判,作出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落实监管责任。
五、推动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将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应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省级民政部门、残联应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各地要增强节约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建设,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推进无纸化管理。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六、提升精准管理的保障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要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针对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残疾人需求得到及时发现,不断推动补贴精准发放。
七、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地应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此前发布的民政部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0月18日
二、关于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税收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二)、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标准
1、平均生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但是《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实践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计算。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伤残等级越重,赔偿系数越大。根据与《条例》同时生效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即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这样,最重的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赔偿系数。
4、关于伤残评定的时间,因为该时间将直接影响伤残等级。但是,《条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参照“治疗终结”规定。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为“医疗期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为“治疗终结”。
5、公式: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四)、残疾人医疗、教育补助政策、标准
1.重残定补: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康复费(低保定补):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3.子女教育补助:无法缴交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4.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5.住房补贴:1000至3000元;
6.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病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7.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8.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