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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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残疾人补贴标准: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300元。小编整理了天津残疾人补贴的相关政策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天津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2024年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一、天津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

天津残疾人明确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待遇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以及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可直接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残疾孤儿护理费用集中统筹使用。儿童福利机构已纳入相关照料护理类补贴资金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发布《天津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办法》正文分为七章,包括补贴范围及标准、补贴对象认定、政策衔接、申请办理、补贴发放、动态管理、补贴终止、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其中明确——

养老服务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

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00元;

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

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300元。

养老护理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

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

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300元;

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400元。

从2023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该《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箱:smzjylfwc@tj.gov.cn发送相关意见建议,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姓名及联系方式。

根据《办法》,养老服务补贴是指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补贴;养老护理补贴是指为经评估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补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范围

具有天津市户籍,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在2级(能力中度受损)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补贴:

(一)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享受现金补贴的。

(三)65周岁(含)以上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1. 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2. “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以上人员中已纳入我市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和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老年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300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

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3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400元。

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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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的认定

(一)年龄认定。依据天津市居民身份证,计算申请人的年龄(出生日期当月为满周岁)。

(二)资格认定。

1. 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相应标准认定。

2. 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三)能力等级认定。

区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复评应由区民政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安排不少于2名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人员现场评估。申请人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申请再次复评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担负。复评次数至多2次。

政策衔接

1.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本办法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本办法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2. 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3.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继续按原政策及评估标准执行。经抽(复)查发现不符合原补贴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撤销其补贴资格;经抽(复)查发现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提醒申请人变更,变更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原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下的变更申请,对新提交申请的和申请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

(一)自愿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或线上申请。无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残疾军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签字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可通过国家或地方线上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资格初审。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通过入户查看、社区走访等形式进行核查。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并将申请材料归档、妥善保存。初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

若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记录并按月汇总报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复审。

(四)资格复审。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

(五)开展评估。资格复审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其能力等级。处于发病期或手术、身体创伤康复期的不可接受评估,待病情稳定或出院三个月后方可评估。

经区民政部门评估确认能力等级未达2级(能力中度受损)后因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能力受损再次申请评估的,两次评估须至少间隔6个月。

人户分离且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申请方提供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含复评)相关费用自理。评估机构资质及评估标准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

(六)公示。

区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判定申请人应享的补贴类别和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补贴对象类别、能力等级、补贴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七)审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合格审定并报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示期内发生举报的,由区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诉诸法律。

(八)办理周期。原则上,区民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正式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办理程序。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补贴发放

审定合格的,自审定合格下月计发补贴。

各区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发放,或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如将补贴资金存放入指定代理金融机构的,一般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且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补贴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如遇特殊情况,各区民政部门可与补贴对象协商领取形式,但需补贴对象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书面确认。

动态管理

各区应建立补贴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补贴对象的户籍地变更、户籍注销等人口信息变动情况,每年核实一次。对核实后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补贴;对因亡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亡故次月停止给予补贴。

若连续3个月无法与补贴对象取得联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联络社区或村核实相关情况。无法确认生存状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作出暂停发放补贴决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暂停发放后,补贴对象出现并要求继续享受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进行核实。补贴对象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继续发放补贴。

各区应每年完成一次对补贴对象信息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专项检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时间和程序可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近6个月内审批的补贴对象,本年度可以不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补贴终止

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应在30日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

补贴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当月起发放补贴。

(四)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优抚待遇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

(五)拒绝配合定期核实、专项检查或抽查的;

(六)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停止发放补贴的。

档案管理

各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并完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申请、办理、发放、变更等相关档案。

二、关于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税收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二)、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标准

1、平均生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但是《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实践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计算。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伤残等级越重,赔偿系数越大。根据与《条例》同时生效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即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这样,最重的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赔偿系数。

4、关于伤残评定的时间,因为该时间将直接影响伤残等级。但是,《条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参照“治疗终结”规定。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为“医疗期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为“治疗终结”。

5、公式: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四)、残疾人医疗、教育补助政策、标准

1.重残定补: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康复费(低保定补):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3.子女教育补助:无法缴交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4.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5.住房补贴:1000至3000元;

6.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病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7.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8.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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