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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孝感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孝感政办([2019]6号),已于市政府六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涉及主要条款向社会各界予以解读。

一、制定《办法》背景及必要性

1.不规范养犬引发大量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养犬渐成风气,“宠物热”升温,城市犬只数量随之激增。与此同时,养犬导致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争议和管理难题也随之增多,如不文明携犬出行影响他人、小区犬吠扰民、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养犬人随意弃养犬只、恶犬、流浪犬伤人等,这些问题不仅危害了公共利益,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对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都造成了很大影响。

2.养犬管理立法滞后,管理缺失。目前,国家层面和湖北省没有出台一部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城市养犬管理作出规范。只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我市现有的《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也只是对“携犬应文明出行,饲养犬只和其他宠物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公用设施”等做出了原则规定,针对性不强。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出台的滞后,我市目前养犬管理工作基本处于部门职责不清、管理缺失、执法管理无据、养犬负面效应凸显的状态。

3.强化养犬管理迫在眉睫。今年来,市民通过省长信箱、市长信箱等网络信访平台、槐荫论坛等网络论坛及电话投诉反映的城区养狗乱象、流浪狗咬人、伤人的信访事项多达百件,2018年12月9日,孝感市政府主要领导在《信访摘报》(群众来信第6期)上对“狗患”扰民的信访投诉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结合孝感实际,尽快出台我市城市养狗管理办法,促进孝感社会文明、和谐、有序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

《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三、《办法》划定的管理区域

本办法所称孝感城区包括主城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市临空经济区建成区。

四、《办法》规定的禁止区域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公共浴场、收费的旅游景点;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场所;集市、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机关、单位的办公区、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犬只进入标识,设置犬只临时寄存设施。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残障人携带扶助犬,不受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的限制。

五、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城管部门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养犬人居住区域定点开展养犬登记,为已实施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发放登记证(犬牌)。养犬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信息:养犬人姓名、住址(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犬龄、主要体貌特征;犬只免疫和检疫情况。孝感城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六、强制免疫

孝感城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实施犬只免疫的机构应当为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加施免疫标识。

七、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养犬登记;收容、移送流浪犬等无主犬;依法查处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扑杀狂犬,查处犬吠扰民、纵犬伤人、饲养烈性犬、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强制免疫、检疫和疫情处置,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对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犬类收容场所的建设管理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卫健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养犬管理。

八、养犬人义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公用设施。按规定为犬只进行疫苗免疫注射,不得虐待、遗弃犬只,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禁止自行处理犬尸,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行为规范: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系挂犬牌,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及时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遛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九、犬伤他人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置。

十、犬类收容

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的,可以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机构或者告知城管部门处理。养犬人可以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收容机构。

犬只收容机构应对收容的弃养犬、无主犬和流浪犬建立接收档案。犬只收容机构可以将弃养犬、无主犬和流浪犬交由自愿认领的养犬人领养,并告知城管部门。

十一、处罚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城管部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社区、物业小区养犬的自治管理,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居民养犬登记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劝阻、举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对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未及时处理违法养犬行为举报的;未按规定开展犬只收容的;未及时组织捕杀狂犬的;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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