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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区养犬存在养犬人遛犬不系犬绳;犬只随地大小便,大部分犬主人未采取清理措施,严重影响市容卫生;携带犬只随意进出公共场所;部分犬只未采取防疫措施;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矛盾纠纷,影响公共安全等问题。
此次集中整治,重点对不系犬绳、影响卫生、进入禁入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文明办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专项治理专班,对重点部位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对于《关于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的通告》发布以后,仍违规违法养犬的行为,管理部门将严查重处一批,并对典型案件进行亮相曝光。
下一步,我市将建立完善联席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统筹,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席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登记办证工作流程,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将防疫检验纳入办证程序,确保犬只按规定注射疫苗;对人、财、物进行保障,配备专门工具,建立流浪犬收容管理场所,完善保障机制。
之后,我市还将研究制定《荆门市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荆门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记者邓琳 通讯员 墙月鹏)
关于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城区范围为东至207国道复线东宝区至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段(含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南至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荆南大道,西至东宝区西宝山四干渠(含毗邻四干渠以西的各单位、住宅区及居民点)、漳河新区荆山大道,北至湖北凯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厂区)、金龙泉啤酒集团公司(含厂区)、东宝工业园。
二、市民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束犬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引。对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对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对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犬只伤人的,饲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在门口张贴犬只禁入标志,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劝阻携犬人携犬入内(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参与,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
七、监督举报电话,公安:110;城管:12319 。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