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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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的工资确定。

(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

(三)其它情况下,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

据专家介绍,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专家介绍。

加班费属于工薪收入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是当前一个存有争议的话题。

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经先后进行了6次修订,是修订频率较高的法律之一。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新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由于工作需要员工进行加班,尽管所牺牲的是个人休息时间,所得到的报酬仍然应当属于工薪收入。从这一点上看,费先生所在的科技公司扣缴加班费的个人所得税并无过错。

但是,根据新税法第4条第3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允许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加班费是不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呢?目前,在这一点上颇有争议。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曾有这样一份提案:“将加班费纳入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范畴,免征个税”。其理由是,按国家规定,加班费是8小时之外的额外劳动收益,属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范畴,不应纳入个税范围。

其实,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还有经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此条例对税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第13条中规定:“税法第4条第3 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人士针对这一问题也曾作出过专门解释: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既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已经加以界定,并未将加班费纳入其中,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又是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执行部门,这些解释是比较具有权威性的。为此,在国家有关政策尚未作出调整之前,加班费应当并入工薪收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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