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薪留职的劳动关系规定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与“两不找”人员不同,它是指企业无岗位安排,并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在协议期限内暂时离开企业的人员。其特征:一是签有协议、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工资、保险、工伤、管理费、办理保险手续等等);二是有限期地离开企业;三是劳动关系依然在本企业。这种分流人员的方式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即停薪留职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时,会带来权责难以划分的问题;同时因超过停薪留职协议期限而长期脱离企业,其劳动关系容易发生变化。所以,国家已制止这种作法,但企业效益不好时仍常采取。
对停薪留职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一方面要签协议,一般协议明确企业停发留职人员工资,不支付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协议自负。协议自负的企业不收管理费,收了管理费的,一般含有养老金。
另一方面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种是协议期满,续签合同,安排工作,理顺劳动关系;一种是本人不愿续签合同,自愿离开企业,写辞职申请;一种是本人愿续签合同,企业无法安排工作,应解除劳动关系,或待其达到内退年龄的办内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正式退休手续,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合同。总之不能长期“挂着”。对超过协议期,长期不回企业的人员企业应及时通知本人回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对接到通知不回企业的,视同自动离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停薪留职人员的劳动关系也有停薪留职协议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一致的问题,企业应予注意,可参照下岗职工托管协议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