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的最低工资规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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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中山市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中山全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由目前的13 10元/月提高至15 10元/月,增加200元/月,增幅约为15 .2%。

新的一年,咱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什么?排在第一位的当然是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障。中山将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增加收入,更能从容地安排生活。或许有企业感叹“生存艰难”,因此政府要利用减免赋税、提供金融支持、商事登记改革等政策杠杆,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赢利能力,使工人加薪无障碍。

然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企业却在员工身上打主意,诸如取消全勤奖等福利、把计时工资改为计件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等,企业手段五花八门,特别是某些擅长“精算”的企业,借什么改革之名实行绩效工资,却根本不让员工参与监督,出现工资大幅下降的案例不足为奇,产生的连锁反应等于把员工“轰跑”,加剧了招工难,实际是断了自己的财路。

也许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需可操作性的细节指引,堵塞“擦边球”行为,提前建章立制。但制度是用来落实的,追求工资集体协商日益完善,增加工会话语权的同时,必须依靠监管的到位保障员工的权益。会出现什么新问题,劳监部门要及早谋划对策,深入企业调查,与善待劳动者的反映和举报双管齐下,出重拳阻击“变脸”招数,确保工资增长的真金白银落袋。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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