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体检项目一览表,男女生体检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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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2022辽宁公务员体检项目一览表,男女生体检标准有哪些??下面新高考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报考指南。

2024辽宁公务员体检项目一览表,男女生体检标准有哪些

2022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第一部分  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3.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

(1)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毕业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22年毕业,并于报名开始第一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且就读期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非普通高校毕业生。

(3)2022年毕业,并于并于报名开始第一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且就读期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4.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5.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6.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7.招考职位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如何理解?

招考职位设定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大专、本科、研究生都符合学历要求。招考职位设定“本科及以上”的,本科、研究生都符合学历要求。招考职位设定“学士学位及以上”的,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都符合学位要求。招考职位学历(学位)设定为研究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只招录该学历(学位)层次人员。

8.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9.哪些情形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0.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借调(帮助工作)时间和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岗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职位。

11.202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2022年服务期满人员,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如服务期考核不合格,则取消报考资格或取消录用。

12.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2022年度辽宁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2022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参考行为。未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13.报考者取得学历、学位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

除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2022年7月外,其他报考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截止到2022年2月18日。

14.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2月18日。

报考人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下发的,可以凭发证机关证明报考。

15.能否以辅修第二学位所学的专业报考?

辅修的第二学位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报考。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招考职位同时有学历、学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专业应相一致,否则不符合报考条件。

16.面向本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何界定?

招考职位明确面向本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本市生源或在本市服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可报考。

二、关于报名

17.什么情况下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报考者只能报考1个职位,在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前,报考者可以更改。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可再改报其他职位。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在2022年2月23日12:00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18.《报名登记表》何时提供?

所有报考者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纸质《报名登记表》一般在面试前资格审查(复审)时向招录机关提供。

三、关于资格审查

19.资格审查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一般应当在报考者提交报名申请次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在各个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取消录用。

20.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招录机关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退回补充材料”3中情形。

21.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报考者对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关于笔试

22.增加专业科目考试职位的笔试如何安排?

报考省外办、省商务厅、本溪市商务局、丹东市外办、盘锦市商务局等增加专业科目考试职位的报考者,先参加3月26日的公共科目笔试,然后参加3月27日上午的外语专业科目笔试,其外语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外语专业科目成绩(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分别占 25% 、25% 、50% 的比例合成。

五、关于面试

23.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如何确定?

笔试成绩公布后,省公务员局根据职位信息表中公布的面试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选名单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发布。

24.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在资格审查(复审)结束后,报考者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相关网站查询面试公告。

25.增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在面试阶段是否进行专业口语考试?

报考省外办、省商务厅、本溪市商务局、丹东市外办、盘锦市商务局等增加专业科目考试职位的报考者,面试前需要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口语考试,考试的时间、地点、考试形式等将在面试前另行通知。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26. 体检应当在哪些机构进行?

体检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或者在市(地)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27. 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28. 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当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者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29.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招录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对考察人选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30. 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再次进行资格复审吗?

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认定核实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报考者再次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31. 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32.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吗?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需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七、关于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33. 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4.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5.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36.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37. 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8.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9.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0. 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八、其他

41. 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2. 报考者应当如何备考?

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这些能力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很大提高。考试前,报考者应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

43. 《2022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2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2022年度辽宁省公务员招考。

第二部分 报名技术问题

1.报名方式是什么?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2.什么时间报名?

报名时间从2022年2月18日9时开始,至2022年2月22日24时结束。

3.报名前的有哪些准备工作?

考生应仔细阅读2022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报考指南、2022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查询招考职位信息表,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考单位和职位。

为了确保报名信息一次提交成功,建议您在网上报名前,先将需要填写的本人相关信息,用电脑自带记事本编辑器提前编辑输入成电子文本。在网上填写报名表时,将已准备好的信息逐个粘贴到表中相应栏目中即可。

4.报考的基本步骤包括哪些?

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信息、上传照片并核对报考信息,如信息有误则可自行修改,如信息正确则必须进行“报名确认”操作,否则无法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要慎重填报相关信息,报名确认后,信息不能更改。他人代报,后果自负。 

5.填写报名信息需要注意什么?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认真查阅《招考公告》和职位信息表,对照职位资格条件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对联系方式、14天居住地等重要信息务必填写准确,以免影响报名和参加考试。

6.上传照片时无法找到指定的照片文件?

考生在浏览本地文件时在弹出对话框下拉菜单中选择“所有文件”,即可显示。

7.报名填表出现异常情况无法保存?

尽量减少填表时间;学习经历、简历等字数多的表格里可能会有特殊符号,请将文字粘贴到记事本(去格式),再粘贴到浏览器中;考生可先将姓名、身份证号信息输入正确后,先用“1”等简单的字符输入到表格中保存后,再进行信息修改,将代替信息修改为正确的信息;不要使用苹果操作系统及手机报名,须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报名,其他操作系统可能导致报名异常;报名时建议关闭浏览器屏蔽弹出窗口的功能;更换浏览器、更换计算机。

8.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是否需要填报?

招考职位对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有要求的,应该在报名信息表中“备注”栏或“工作经历”栏中如实填报注明。

9.职位报名情况怎么查询?

为便于报考者报考,报名期间,报考者登录报名系统后可查看各招考职位报名缴费人数。请报考者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

10.报名之后可否修改报名信息?

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在“报名确认”前和网上审核未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自行修改。“报名确认”后以及网上审核通过的人员不允许再作修改,所以请在报名时务必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11.什么情况下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1)报考人员进行报名确认前,报考职位等信息可自行修改。

(2)招录机关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在2022年2月23日12时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请报考人员一定要在修改信息后再次进行报名确认,否则无法进行资格审核。逾期未报名确认,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12.考区如何选择?

本次考试在全省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区。为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便于考生参加考试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请报考人员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必要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报考者所报考区进行调整)并如实详细填写考前14天居住地。

13.什么是报名序号?何时可以查询报名序号?

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后上网查询资格审核结果、打印准考证和后期成绩查询等的关键字,务必牢记。如有遗忘,可在登录界面查询报名序号中找回。

14.报名后很长时间没有反馈资格审核结果,是什么原因?

报考人员只有进行了“报名确认”才能进入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队列。资格审核未通过的考生修改报考单位和职位也务必进行确认,否则无法进行资格审核。未进行报名确认导致没有完成报名的,责任自负。

15.查询资格审查结果的时间?

招录机关一般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提出具体资格审查意见。用人单位最后资格审核的截至时间为2月23日12时,请考生务必在此时间前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结果,以免影响报名。

16.通过资格审查的,还可再报考其他职位吗?

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可再改报其他职位。

17.缴费时间安排?

网上缴费时间为2月18日9:00至2月23日24:00。未按期缴纳报名费用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18.笔试考务费用是多少?哪些人员可以减免?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2020〕12号)文件规定,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

19.如何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

(1)受理时间。考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核时间为2月21日-22日16:00,未按期办理减免费用且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2)受理人员。通过资格初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

(3)受理部门。报名时所选择的笔试考区人事考试部门。

(4)受理方式。笔试费用减免采取网上办理的形式。

(5)提交的材料。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局印发的相关材料或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原件)扫描件或照片。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网站下载并填写《2022年度辽宁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务费减免申请登记表》,打印后手写签字。

(6)受理流程。考生须将上述材料(扫描件或照片)发送至所选择的笔试考区人事考试部门指定邮箱,邮件命名方式为“(减免材料)本人姓名+报名序号+联系方式”。证明或证明材料需要提供所有页的图片,要求照片清晰、内容完整,不影响阅读和辨认。

(7)初审及数据核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上报的减免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人事考试中心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核实。

(8)减免考务费。经复核符合减免条件的考生请不要自行在网上缴费,可于23日13时-16时查询缴费状态,如查询后仍处于未缴费状态,可及时联系所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

20.报名和缴费时可以多人使用同一台计算机吗?

注意:应避免多人在同一台机器上报名和缴费,如需多人使用同一台机器,应注意:一人报名完毕并安全退出系统后,关闭浏览器后,第二人方可开始报名;考生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务必本人重新登录报名系统确认缴费状态为“已缴费”状态,方可视为报名完成,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与易宝客服联系(查询时请提供银行名称、订单号、缴费时间、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等信息)。本人未确认缴费状态,后果自负。

21.《报名登记表》什么用途?什么时间可以打印?

缴费成功后,考生可以下载并打印《报名登记表》(二份以上),请考生妥善保管,留待现场资格审查及面试时使用,丢失不补。

22.如何打印准考证?

已缴纳报名费用的报考人员于2022年3月21日8时至2022年3月27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可以下载并打印《报名登记表》及笔试《准考证》(二份以上),请考生妥善保管,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需要使用,丢失不补。

23.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遗失准考证的报考人员,立即上网打印,必要时与考试地考试机构联系。

考试当天报考人员无法出具报名时的身份证件但仍坚持要参加考试的,应说明具体缘由,写出承诺书,并服从工作人员关于重新采集照片、留取身份特征生物信息等方面的安排,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4.关于网上报名信息安全问题应注意哪些情况?

为确保信息安全,避免被他人篡改,请在使用本系统前,按以下步骤操作:

(1)请点击浏览器上方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

(2)“内容”页,在“自动完成”设置窗口中取消勾选“表单”、“表单的用户名和密码”的操作,并在“删除浏览历史记录”中删除表单数据。

(3)请在报名完成后,点击“退出”按钮并关闭浏览器。

25.网站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024-23447330(2月18日-2月23日,8:30-17:00,负责网站报名技术问题解答。咨询政策问题请拨打网站公布的招考部门电话)。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2:特殊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1]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2]、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近视患者可以通过近视眼激光手术治疗好近视,恢复视力,通过视力体检。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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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