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区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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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6〕1号)以及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等文件的精神,2017年思明区教育局在确保完成招收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适龄儿童后,采取积分管理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招收符合积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进入思明区小学一年级就读,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条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出生应年满六周岁(即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连续暂住(含居住证制度实施后的居住,下同),中断不得超过三个月,且目前在思明区暂住;

(三)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四)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到两年以上(含两年)。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已满足上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第(一)、(三)、(四)款,仅因第(二)款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若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住房,可将该住房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在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第(二)款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住房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只适用于基本条件,超过近两年的部分不再累计得分。

第二条积分计算规则

入学积分由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1年得2分,以此累计,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暂住

年限
满1年
满2年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及以上

分值
2
4
6
8
10
12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满12个月得4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参保

时间
满12

个月
满24

个月
满36

个月
满48

个月
满60

个月
满72

个月及以上

分值
4
8
12
16
20
24

3.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商品住房且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思明区的,得9分;

5.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该项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方可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附加分方在厦门暂住满一年才开始计分,每满一年得1分;在厦门的社会保险满12个月才开始计分,每满12个月得2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附加分总分10分。

第三条同分比较

总积分相同的随迁子女,依次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购房、社保年限、暂住年限、计生状况。若按上述项目同分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按随机的原则排序。

第四条工作程序

(一)网上报名

符合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应于4月14日至4月28日在“i厦门惠民平台”(http://www.ixm.gov.cn)进行网上报名。逾期未网上报名的,视为放弃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资格。

(二)试算积分

网上报名后,积分系统会调取并审核报名者的各项信息,判断报名者是否符合今年我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积分系统将于5月下旬对符合我区今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报名者进行试算积分。具体请及时关注思明教育网的相关通知。

(三)积分复核与确认

6月25日前,思明区教育局完成对随迁子女积分异议的复核,报名者完成积分网上确认。请随迁子女父母务必及时关注思明教育网的相关通知。未进行网上积分确认的,视为放弃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公示积分

6月26日至6月30日,思明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监督。若随迁子女家长发现公示积分与自己确认的积分不一致,须在6月30日前通过网上积分入学系统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思明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反映。

(五)公布学位

7月14日,思明区教育局公布本区招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和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在全区排名位次、志愿填报须知。

(六)填报志愿

7月14日至7月15日,积分公示范围内的随迁子女在“i厦门惠民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确认志愿。逾期未填报和确认志愿的,视为放弃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派位入学

7月24日前,思明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完成本区公、民办小学招收随迁子女的电脑派位,并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八)报到时间

7月25日至26日,派入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须到派入学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民办学校的入学资格。

派入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具体报到时间将由思明区教育局另行通知,请派入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家长及时关注思明教育网的通知。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思明区公办小学的入学资格。

(九)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

民办学校将电脑派入的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上报区教育局,经区教育局核实,若民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民办学校可于7月28日至7月29日接受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学校总招生数不得超过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不符合我区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或因积分太低未派入思明区学校的随迁子女,应及时做好回原籍就学的准备。

第七条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给予严肃查处。

第八条其它说明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194号)精神,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

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可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但暂住年限与居住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作为过渡,厦门市公安部门在暂住证与居住证衔接问题上规定如下:凡是在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暂住证到期的群众,在暂住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申领居住证,造成暂住证和居住证之间期限断档,对此类群众申请办理积分入学、落户等业务,其暂住证和居住证之间断档时间计入居住证期限,连续计算。

(二)对于已经在思明区购买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住房符合我区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可由思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随迁子女与父母亲子关系的,将无法参加我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四)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请监护人到暂住地社区咨询登记计生信息,以便积分入学系统通过网络及时准确调取该随迁子女出生的计生信息。

(五)厦门岛外户籍随迁子女,需申请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随迁子女近两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父(母)到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居住证明;厦门岛外户籍随迁子女出生的计生信息由积分系统自动调取,其父母不必到计生部门登记计生信息。

(六)暂住按天计分,每月按30天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社保按月计分。

(七)附加分方须同时具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缴交社会保险才能计算附加分。

(八)本细则提到的近两年是指2017年8月往前推算至9月;近三年是指2017年8月往前推算至9月。

(九)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否则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和相关通告均在发布,请及时关注。

第九条本细则由思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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