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区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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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6〕1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即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儿童均不能在我区入读一年级),同时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9月至2017年8月31日,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9月为近一年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必须有暂住记录)在厦门市连续暂住(含居住证制度实施后的居住,下同),且4月14日前必须在海沧区暂住。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可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用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计算实际工作分和附加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近一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9月至2017年8月31日),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三)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两年(即: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12个月,含12个月,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二、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基本分

符合参加我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给予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

该项总分70分。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积分不超过12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4分(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暂住、务工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随迁子女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父(母)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近一年暂住和社保均应有记录才开始起算,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附加积分。

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三、积分排序方法

申请人总积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后),分数出现相同并列时,依次按照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是否购房、缴交社保时间长短、暂住时间长短。

四、积分入学程序

(一)网络报名。在海沧区暂住的申请人可于4月14日至4月28日期间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进行网络报名。

(二)审核报名信息。4月29日-5月31日,系统将自动调取申请人的社保、暂住、房产、务工等信息,审核其报名信息,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将试算积分。

(三)公布试算积分。5月31日,系统公布试算积分并接受复议,请随迁子女家长及时关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I厦门惠民平台”和“厦门海沧教育”微信公众号的相关通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积分确认,逾期未进行积分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公示积分。6月26日-6月30日,区教育局在“I厦门惠民平台”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计算有异议的可在7月1日下午18:00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它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五)公布排名和学位。7月14日,区教育局在“I厦门惠民平台”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六)填报志愿。7月14日至7月15日,经审核及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I厦门惠民平台”填报入学志愿,逾期未填报志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积分入学资格。

(七)录取工作。7月24日前,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完成本区公、民办小学统筹招收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并在“I厦门惠民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八)注册报名。7月25日-7月26日,录取到民办校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逾期未注册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民办小学就读。录取到公办小学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时间请关注各公办小学通知和公告。

(九)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7月28日至7月29日,民办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其中其他随迁人员必须符合“三证”条件,且暂住年限按照在海沧区暂住年限从高到低排序,暂住年限相同的,再按其社保缴交年限排序。父母双方均符合“三证”条件的,只取排序靠前的一方进行排序计算。录取顺序根据暂住、社保排序的高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评估及分级限价情况详见“海沧区政府网站”首页--“重点信息公开”--“教育”--“招生资讯”栏目(网址:www.haicang.gov.cn)。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已在海沧区购买产权超过50%(不含50%)的新建商品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此类对象不参与积分,但仍需要在“I厦门惠民平台”上进行网络报名,届时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3]330号)文件要求,自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我市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购房时间以商品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鉴于此,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我市商品住房的申请人,不再参加购房统筹,但仍可参加积分,并相应获得20分房产积分。

(二)本市非本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请监护人到暂住地社区咨询、登记计生信息,以便积分入学报名系统能及时准确调取其计生信息。

(四)本细则提到的近两年是指2017年8月往前推算至9月;近一年是指2017年8月往前推算至9月。

(五)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公、民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按本办法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积分计算和志愿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八)不符合本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请尽快回原籍就学。若错过网络报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在海沧区积分入学资格。录取到公办或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逾期未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本区学位。

(九)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和相关指南、通知、公告均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I厦门惠民平台”和“厦门海沧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请及时关注。

六、海沧区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海沧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日程

安排表

附件:

海沧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表

日期
内容

4月14日-4月28日
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网络报名,4月14日前申请人的暂(居)住证必须办理在海沧区。

4月29日-5月31日
审核积分入学报名信息是否符合海沧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将试算积分。

5月31日-6月25日
1.5月31日公布试算积分。

2.公布试算积分并接受复议,家长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积分确认,逾期未进行积分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3.符合购房统筹条件的人员接受信息核实。

6月9日-6月19日
申请人对积分无异议的,可进行网上确认积分。16日房产信息核实结束;19日网上积分确认结束。

6月26日-6月30日
公示积分、发布填报志愿公告。

7月14日
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7月14日-7月15日
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网上填报志愿。

7月24日前
积分入学志愿录取,公布录取结果。

7月25日-7月26日
录取到民办校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报名后核清剩余学位。

7月28日-7月29日
民办学校剩余学位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


录取到公办学校随迁子女报到注册时间由各校自行安排,请家长保持通讯畅通,关注录取学校的通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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