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一)
有关高等学校,各市州招考办: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生报名。3月底前,符合普通高考及高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报名,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以及其他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
二、高校考核。试点高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校年度自主招生报名时间招生简章及录取结果查询时间,明确申请报名条件、审核办法、考核时间等内容,于2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本校自主招生报名时间招生简章及录取结果查询时间中确定的报名条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合理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单,确保考生条件符合相应要求。4月底前,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审核,确定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考核由试点高校单独组织,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试点高校考核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查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要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简便、规范的考核方式。如需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考核安排在6月10日至22日期间进行,具体方式由高校确定并公布。考核后,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
三、信息公示。按照教育部要求,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