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综合评价录取政策
录取政策
1、凡获得我校综合评价录取认定资格的入选考生,须参加2017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高考成绩须达到理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且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B、B,所报专业符合我校选科要求。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
2、根据考生报考科类,采取高考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特色加分加权综合评价的方法计算分数。录取时按综合评价分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录满规定计划数为止。加权综合评价的方法如下:
项目 | 所占权重 | 备注 |
高考成绩 | 55分 | 高考成绩总分折算成标准分(百分制),再按55%计算出所得高考成绩分计入总分。(两门选测科目等级不算分值) |
面试测试 | 40分 |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按40%计算出所得面试成绩分计入总分 |
加分项目 | 5分 | 选测科目(限物理、化学、生物三门)有一门获得“A+”等级,则加2.5分 |
3、拟通过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本科生招生网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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