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考政策出台中考录取分数线
日前,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
通知要求,要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
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初中所有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其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年度招生规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下达招生计划,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将通过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要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通知强调,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通知要求,要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
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初中所有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其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年度招生规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下达招生计划,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将通过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要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
通知强调,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