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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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构建科学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学校切实转变育人模式,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体现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把握学生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坚持客观记录、民主评议、公开公正原则,探索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有机结合,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信、简明可用。

三、评价内容

(一)品德表现。

主要反映学生道德认知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学生在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合作友善、自尊自信和人生态度等方面的相应表现。重点是日常在校表现和参与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等情况。

(二)运动健康。

主要反映学生初中体育与健康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体育运动方面的特长发展。包括学生的运动体质、运动技能、体育精神。重点是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参加日常体育锻炼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等情况。

(三)艺术素养。

主要反映学生初中音乐与美术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艺术方面的特长发展。重点是参与音乐与美术课程过程性评价、学业考查、艺术展演、比赛以及艺术特长等情况。

(四)创新实践。

主要反映学生初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科学与技术的实践操作、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及其相关成果与作品等。包括研究性学习、科学实验、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会实践等项目。

四、评价程序与方法

(一)客观记录。

学校要为每位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档案,运用写实方法,客观记录学生每个学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并在学生初中各学期相应项目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汇总合成。

(二)民主评定。

学校要结合项目特点,采取过程记录、测评结合、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学生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进行评定。评定在过程记录与分项测评基础上,采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各按一定权重比例合成,确定等级,其中学生互评权重不低于50%。

(三)结果呈现。

评价结果分四等,用A、B、C、E表示,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需努力”。各维度评价等第比例由学校根据各地教育部门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A等比例不超过应届学籍人数的25%,B等不超过50%,E等不超过5%。

(四)公示审核。

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评定结果须告知学生并由学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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