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考高中招生录取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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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依据教育部《意见》精神,加强省级统筹管理,以地市为主实施,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合理利用学业考试成绩,发挥招生工作对教育公平的促进作用。

(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招生管理机制。统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合理划分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做好招生各环节的组织监管。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跨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法需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法规政策审批。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原则进行。

(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将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不低于50%的统一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公示。

(四)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权益。在我省初中学校参加2017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随迁子女和军人子女享受报考省内普通高中的同等权利。随迁子女入学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录取。军人子女升入普通高中按照国家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范特长生和保送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做好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人数要严格控制,招生条件和办法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对于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可实行保送生制度,保送生比例不得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保送学生信息必须在所在初中学校公示。

(六)全省公办普通高中严禁招收借读生和择校生。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制定生源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对违反规定、恶意抢挖生源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缓解升学竞争的压力,促进生源有序流动,各普通高中均不得提前自行组织招生。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育部《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对招生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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