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公办高中学校跨市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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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个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未经批准异地招生,乱挖生源,抢注学籍,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扰乱了我省普通高中正常招生秩序。为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加强跨市(州)招生管理工作,现就做好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州)招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跨市(州)招生计划。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生。原则上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向市(州)教育局提出跨市(州)招生申请,由市(州)教育局核准后报教育厅。经教育厅同意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可跨市(州)招收少量学生(首次核准的学校原则上跨市(州)招收的学生不超过1个班,班额为56人)。此前经教育厅同意可跨市(州)招生的部分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继续跨市(州)招生。

各地要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州)招生计划纳入相关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强化招生管理。各地要加强跨市(州)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做好跨市(州)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跨市(州)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考试。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州)招生须安排在各地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不得提前组织考试和录取新生。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独立举行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考试时间应当安排在各地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

三、规范招生秩序。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将以民办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也不得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将以公办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四、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公办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招生录取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严格按规定审查学校新生录取名单,认真把好学籍注册关口。省教育厅重点对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注册工作进行监管,对学校未按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并及时予以纠正;加强对各地、学校招生工作的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坚决查处扰乱我省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我厅将对招生中存在违规违纪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跨市(州)招生资格,警告、降级直至撤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的处理,对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学校依法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排查问题苗头和管理风险,督促所辖地区和学校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

各市(州)教育局要于今年5月20日前将申请跨市(州)招生的学校名单、招生办法、招生计划等报教育厅。教育厅于5月底将具备跨市(州)招生资格的学校及招生计划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各市(州)应于7月底前将跨市(州)招生结果报教育厅基教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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