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考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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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长教通〔2015〕9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认真做好长沙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教改〔2013〕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长沙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以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课程改革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长沙市教育局

2月6日
附件:

长沙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有利于体现义务教育性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破解择校难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确保课程改革稳步推进,推动素质教育深入实施。

二、考试与评价

(一)学业评价

1、书面考试

(1)考试科目及分值

初三年级的书面考试科目为语文(15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20分)、文科综合(200分)、理科综合(200分)。文科综合的内容为政治、历史,理科综合的内容为物理、化学。

从起,提前科目分值为160分,即生物、地理分值不变,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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