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退伍老兵补贴政策,宁夏退伍兵最新安置补贴方案(二)
作风建设转变后,未来军队承担的任务必然越来越多,相应得到一些认同和回报,至少有一个对等的东西存在。十八大以来,军队制度建设大打组合拳,在另一个方面也需要有一个补偿问题,虽然不是特别直接,但必然会存在这些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补偿和抚恤措施,跟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发展,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此次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达到的目的和意义毫无疑问。这两年军队要求越来越高,训练强度越来越大,但军队风气仍保持越来越好的趋势,主要是国家在提出要求的同时,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和保障制度,官兵看到了希望,有了积极向上的姿态和良好氛围,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的结果。
公方彬认为,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军队依法治军、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未来军队一切发展都将纳入制度范围内,或许这也为即将展开的军队裁军改革提供一些物质支持。裁军改革马上开始,将有30万官兵离开部队,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可以为此做铺垫、做准备,这些官兵离开部队如果不能解决后顾之忧,某些现实矛盾没有解决,改革发展之后容易造成一定阻力,虽然我军一向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部队,也是能吃亏扛风险,只要国家有命令下来必定会坚决执行,但如果想让改革更加平稳、有效、顺利前进,还需要做一些更加有利于改革的准备。
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保障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接收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城镇退役义务兵从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的当月止。安置部门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后,接受单位拒绝接收或接收后未安置上岗的,由接收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兵役法”规定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我区实际发放标准暂定为:服现役满2年的退役义务兵,为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为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准予在配偶所在地或入伍地的城镇入户。
三、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确有特殊困难难以落实安置计划且愿意提供经济补偿的,应在接到安置计划的15日内提出 书面申请,报安置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转移金的标准为每人5万元。转移金纳入同级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财政专户。
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要筹措资金,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解决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保障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安置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退役士兵。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的,视同接收下岗职工,享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宁党发〔1999〕27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对阻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以及有其他妨害安置工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