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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

(一)国家资助学费

1、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摘自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

(二)大学毕业生士兵可直接提干

2、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应具备七个基本条件:一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共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三是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本一、本二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本三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四是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在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五是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本三录取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六是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七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

(三)享受一次性奖励金发放

3、大学生返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四)优先征集入伍

4、普遍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可享受“四个优先”政策:一是优先报名应征。7月底前,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大学生,可由本人或父母持《预征对象登记表》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对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可直接到兵役机关报名,由兵役机关补办相关手续。二是优先体检政审。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组织政审时,《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三是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大学生预征对象入伍,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如果批准大学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本级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由上级兵役机关调整指标。四是优先安排分配。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将根据大学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和学校及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大学生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依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和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

(五)新生录取通知书附寄征兵优惠政策

5、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和就业就学政策

(一)参加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岗位招考

6、每年安排全省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招录拿出10%,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下士、中士、上士笔试成绩分别加3分、5分、8分。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安排1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除享受退役士兵加分政策外,再另加5分。大学生士兵退役2年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二)复(入)学

7、应征入伍服义务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8、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应征入伍后由高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摘自教育部、总参谋长《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9、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摘自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

10、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摘自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

11、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摘自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

(三)免试、升学和转专业

12、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学分。[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13、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14、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15、入伍前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或入伍前为高职(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完成了高职学业准予毕业的,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招生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16、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摘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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