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长就夏季征兵工作答记者问
从起,全国征兵时间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季征兵。征兵政策还作了哪些方面的调整?日前,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长黄子凤就此回答了本网记者提问。
问:今年征兵时间有何调整?答: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今年全国征兵时间由冬季调整为夏秋季,即从8月1日开始, 9月30日结束。在普通高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在大学生离校前组织体检、政审和预定兵。问:今年征集的对象有哪些?答:征集的男青年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问:征集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问:今年征兵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的?答:今年征兵工作从现在起到9月底前结束,共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一是在8月1日前进行征兵准备。主要是传达上级征兵工作会议精神,进行征兵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发动,抓好预征对象的考查管理,营造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组建体检、政审班子并搞好培训;各基层单位对应征青年进行初检初审。二是在8月1日至9月初进行体检政审。主要进行体检、复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为定兵打下基础。三是9月初进行审批定兵。主要是做好审批定兵工作,办理新兵入伍手续,组织新兵被装发放,做好新兵起运准备。四是9月5开始起运新兵,9月底前运送完毕。问:作为一名应征青年,应征入伍应了解哪些程序?答:适龄青年应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既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户口所在地应征,应征青年应首先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接受目测初审。通过目测初审被确定为送检对象后,参加县征兵办组织的体检、政审。双合格后,由县征兵办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批准入伍,并办理入伍手续。批准入伍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2年执行。问:应征入伍青年有哪些优待和保障?(一)应征入伍基本权益。党和国家对军人及家属的优抚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我国《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义务兵津贴、伙食、教育训练等经费保障,其家属享受政府发放的优待金。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规定,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纯收入。参战或因公致残按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乘坐车船时享有优先购票和减价优待,军人婚姻受保护,义务兵家属与其他群众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的优先权。此外,政府和军队还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等活动,发动全社会采取多种形式为军属排忧解难。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军人、军属的关怀和爱护。(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家采取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发给一定的退役金,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或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自愿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计工龄。同时,安徽省《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按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部分)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9月27日,我省出台《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机制,保障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工种)及培训方式,免费参加1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待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分别拿出不低于20%和10%指标,定向录用退役士兵。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自主创业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减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我省还将依托就业服务网搭建“退役士兵网上招聘信息平台”,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就业招聘周活动,各市、县结合实际,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市不少于2场、县不少于1场),帮助退役士兵及早找到符合其能力特点的就业岗位。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应征入伍服两年义务兵役享受的基本经济待遇有:服役津贴费13200元,部队退役金6000元、就业补助9000元,地方自主就业补助金9000元,家属优待金约12400元,共计约49600元。问:大学生应征入伍有何优惠政策?大学生报名参军,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的“四优先”政策和国家规定的义务兵及家属所有优待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发展前景。同等条件下,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总部制定下发了《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29周岁,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大学毕业生士兵可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年龄放宽1岁;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进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二)学业安排。正在就读的高职、专科毕业班的学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就能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院校按学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本科完成学业能够提前毕业的,可以在今年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可回入伍前所在高校复学。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许复学。完成基础课程学习的大学在校生,可在服役期间自学相关专业课程,并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照规定予以毕业。(三)学历升级。在校大学生在部队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生可申请转专业学习,专科生可免试转入本科学习。受到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免试推荐入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士兵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等政策。(四)就业保障。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大学毕业生退役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大学生在参加公务员考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参加专武干部招录时,重点录用;在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时,年龄放宽到27周岁,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五)经济补偿。大学在校生入伍后根据规定办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手续。学费补偿代偿实行“当年先行拨付、次年据实结算”,由学校先行垫付,并将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刚被高校录取的高中生纳入补偿范围,入伍后享受大学学习期间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或减免等优惠政策。此外,为满足调整征兵时间急需,在现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今年还将出台三项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主要明确重要意义、宣传发动、组织实施、优待安置相关政策等内容;二是教育部、总参谋部下发《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暂行办法》,主要明确刚考上大学的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入学的具体政策;三是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下发《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国家资助办法》,将简化大学生学费补偿代偿程序,明确采取国家财政提前拨款或地方财政垫支的办法,保证补偿经费及时发放到位。问: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有少数青年认为当兵吃亏,有的害怕部队生活艰苦,不愿承担兵役义务,请问对这种现象如何处理?答: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予以处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问:应征青年报名参军,是否需要交纳一些费用?答:不需要。应征青年报名参军,依法服兵役,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是光荣的,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凡借征兵之机向应征青年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